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实施范围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晋人社厅发〔2022〕4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43号)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围到17个行业(具体行名单见附件)。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到2023年3月底。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为应对疫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参照执行。
属于缓缴政策覆盖范围的企业,缓缴期内社保经办机构暂不向税务部门推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信息。2022年7月底前,社保经办机构将未申请缓缴的企业(单位)暂缓征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信息一并推送税务部门正常征缴。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已经按30%返还的,要按50%予以补差。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县(市、区)的中小微参保企业扩大至该县(市、区)的大型参保企业和全省所有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37号)一致。企业招用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高校毕业生的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
四、规范缓缴实施办法
(一)缓缴条件
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单位),截止2021年12月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两项社会保险费,或企业(单位)存在欠费但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在此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缓缴: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有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2、扩围的17个行业中,2022年4月份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的困难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3、为应对疫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2022年4月份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单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缴时间
经批准缓缴的困难企业(单位)及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8月的,补缴时间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至5月征期内逐月补缴到位,剩余缓缴期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企业(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和经营状况,可以提前补缴。超出补缴期限的,超出的月数按规定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三)办理程序
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单位)要按统一制定的《山西省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填报有关资料,签字盖章后,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缓缴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五、简化企业申报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社、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山西省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上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022年6月10日
Copyright C 2009202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山西华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晋ICP备19014726号-1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风画卷 EMAIL:sxkzp@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