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2〕100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原则上由本人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档次可在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60%-300%标准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等方式缴费。
(二)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离校两年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不影响我省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视同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认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招录(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规定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2017年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社保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失败的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
2、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
(二)领取社保补贴为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⅔。补贴期限分类确定,创业失败人员最长1年,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2年,其他人员最长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个人在缴纳社保费的季度终了后,按规定由本人或个人所依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个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保缴纳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个人自由选择向社保缴纳地或户籍地人社部门申领。
三、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保公共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网上平台,打通人社、税务与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等之间的申报缴费通道,在民生山西、三晋通APP等网上平台进行参保登记,通过网上办、不见面办的服务方式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特殊性,统一增设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经办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直接为年龄大、手机操作不方便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并办理参保登记等服务事项。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灵活就业人员免费代理社保业务,不得拒绝办理社保相关业务。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自行选择人力资源公司等中介机构有偿代办社保业务,但社保经办机构不得硬行指派或授意灵活就业人员在中介机构参保缴费,进行有偿服务。
(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广泛宣传政策,走村入户,深入社区乡村,指导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登记、缴费、领取社保补贴等业务,让灵活就业人员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及时了解社会保险各项政策,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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