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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快招聘 时间:2022-11-28 作者:山西快招聘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2〕114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2007年4月以来,我省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应签未签、劳动用工应备未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仅在省本级使用,与用人单位的现实需求仍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加快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进程,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和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由省市县三级人社行政部门分别审核备案,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

(二)网上办理,提质增效。全面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依托全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劳动用工备案效率,降低用人单位人工管理成本。

(三)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推动劳动用工、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业务领域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一)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劳动用工应备尽备,实现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统一使用山西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中劳动用工备案模块在网上办理,原则上不再通过书面材料进行线下备案,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

三、适用范围

山西省境内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管理权限

中央驻晋和省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到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分别到市、县(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机构、民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五、备案内容和程序

备案内容: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中填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表一)》、《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表二)》、《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表(表三)》(首次网上备案只填报表一、表二),每年备案一次,当年备案上年度情况。备案后到下一年度备案前有终止或解除人员的可单独填报表三。

备案程序:用人单位注册账号(仅首次备案需要)→统计汇总本单位上年度情况→登录账号下载备案表、阅读系统操作手册和填报说明→如实、准确、完整填报备案表→检查核对无误后提交→各级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点击“审核不通过”退回重新填报→对符合要求的点击“审核通过”完成备案(见附件1)。

六、账号创建

省、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劳动关系职能处(科、股)设审核员。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审核端纳入山西数字人社一体化平台,各级人社部门相关账号创建及权限管理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22〕21号)文件要求执行,即市、县(市、区)审核员由山西数字人社一体化平台市级系统管理员创建账号,由市级业务管理员分配权限,需增设山西数字人社一体化平台市级业务管理员的按照程序尽快完成申请。创建账号时需求方向创建方提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账号申请(变更)单》(见附件2)。

用人单位设备案填报员。在系统全面启用后,各用人单位自行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点击“服务平台”模块,进入山西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注册本单位账号。原已在省本级网上备案的用人单位也需按以上方法重新注册本单位账号方可办理备案业务。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备案。劳动用工备案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0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工作。在系统全面启用后,各用人单位要在2023年底前完成2022年度的备案,今后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要完成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备案。

(二)协调联动,数据共享。各级人社部门的劳动关系、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人社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相关资质认证等事宜时,要将劳动用工备案的数据资料作为主要依据。

(三)强化执法,形成合力。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要将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对未依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在系统全面启用前,将统一组织全省相关人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使用及数据填报等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劳动关系处  0351-3046820

工伤中心    0351-3045611

技术支持  武  敏  13191077921         

张祚良  18215566098



附件:1、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2、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账号申请(变更)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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