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试行)
晋人社厅发〔2022〕8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合理合法行使裁量权,提升治理腐败效能,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并请按以下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形式、处罚幅度,合理使用裁量权的原则和行为基准。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受其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统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本通知颁布的基准实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裁量适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当,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的行为。
四、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时,应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违法行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时,要加强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对一般违法行为,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责令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同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一年内(或同一时期),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案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或相近。没有法定依据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六、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情节、侵害对象人数、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的轻重等,将决定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三档:一般、较重、严重。
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九、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次中减轻一档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人员较少,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人社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人社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裁量基准一般档次实施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下限。
十、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众多,或者持续时间长的;
(三)引发极端或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同一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五)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应当在裁量基准严重档次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上限。
十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十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并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时应由案件主办监察员提出具体行政处罚意见和依据,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较重的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处罚金额达到或超过听证规定的处罚金额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十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及时进行修改。因不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日常检查、案卷质量评查和工作评价等形式,将建立和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加强对本级、下级行政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十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案例,统一发布典型案件,指导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
十七、本裁量基准中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十八、本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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