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
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2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33号),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为适应管理权限的调整变化,继续鼓励和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晋人社厅发〔2019〕33号文件,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公司,省属国有单位和中央单位以及外省省属国有单位在山西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设立独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境外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我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资经营的服务机构,向省人社厅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取得资质并开展公益性就业创业服务的,向省人社厅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等创业就业政策。
对晋人社厅发〔2019〕33号文件印发之前在省人社厅已经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后下放各市县人社局管理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各市县人社局进行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具体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等创业就业政策。
三、各市县人社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19〕1号),做好职业介绍补贴等政策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作用。对虚报冒领职业介绍补贴等资金的,按规定追回违规领取的资金,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联系人: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 史振中
联系电话:0351-7676016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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