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0﹞10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企业及有关单位:
2019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精神,我厅分两批公布了22个中央企业和18个省属国有企业自主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为加快技能人才评价认定,现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面向我省所有企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
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应以本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二)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措施。
(三)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试卷档案保管场所以及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
(四)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仪器仪表、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和设备。
(五)能够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六)自愿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备案流程
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以下程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一)申请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属企业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县)属企业向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一次性报送如下材料:
1.《山西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附件1);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版见附件2)。
(二)备案审核。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别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受托考察企业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省属企业由省人社厅备案评估后公示,市(县)属企业由所在市级人社局备案评估后,统一报省中心汇总后报省人社厅审核公示。
(三)向部报备。省人社厅将评估合格的企业统一报人社部备案。
(四)公布目录。经人社部备案的企业,列入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资质有效期3年,期满后根据评估结果、企业意愿等决定是否予以延期。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五)实施评价。企业根据认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重点考察技能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全过程接受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质量督导。
(五)质量监督。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原则,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远程监控相结合等方式,对企业评价全过程实行抽查检查,确保评价质量。
(六)结果审核。评价结束后,评价企业填写《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3)、《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4),按属地管理原则报省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企业按照统一的证书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外公开认定结果,纳入全国技能人才统计。
四、工作要求
(一)省人社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企业移出评价机构目录,取消认定资质。各市人社局要主动作为、积极宣传,做好扩面工作,做好市(县)企业备案和服务监管工作。同时,要将技能提升工程培训项目与技能人才评价有机对接,指导企业针对技能培训进行技能评价。
(二)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根据备案企业需要,在机构设置、制度完善、评价规范制定、场地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指导备案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三)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管理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对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并免费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同时,为备案企业及其评价活动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考评人员培训和评价专家等技术支持服务。
(四)备案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对在岗职工的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妥善保管评价过程材料、参评档案以及试卷记录等原始文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要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连续两年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
(五)为适应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全民技能提升工程任务要求,深化校企合作、校校联合、产教融合,鼓励已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积极参与全民技能提升培训评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主动为未备案的企业、技工院校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从下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可申报备案。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市人社部门的职业能力建设处(科)和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市联系方式将在省市门户网上公示)。
联系方式:
(一)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郜军电话:0351-7676080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山西焦煤双创基地B座1824室(030006)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管理科
联系人:李昌顶电话:0351-4727112
E-mail: 864153265@qq.com
通讯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金港大厦B座1202室(030001)
2020年2月27日
Copyright C 2009202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山西华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晋ICP备19014726号-1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风画卷 EMAIL:sxkzp@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