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放管服”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决定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山西境内依法登记,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企业、技工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评价组织”),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申请开展认定的评价组织原则上需具有连续3年以上技能人才培训评价经历,累计1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1000人次]。曾在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提供支持服务,或参与过相关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编制的评价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五)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一)为适应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全民技能提升工程任务要求,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重点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附件1)。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已备案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申请作为社会评价组织开展第三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其职业(工种)范围、等级权限可在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内,选择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关职业(工种)申请备案。
(三)已备案认定试点的技工院校,申请作为社会评价组织开展第三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其职业(工种)范围、等级权限可在自主试点职业(工种)范围内,选择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校主干专业相关职业(工种)申请备案。
(四)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可围绕自身主要业务或主体专业申请相应职业(工种)备案。原则上申报职业(工种)不超过5个。
(五)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制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
三、提交材料
(一)《山西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附件2);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及质量管控制度措施;
(四)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2019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如受疫情影响无法提供的,可提供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
(六)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四、备案流程
(一)申请备案。在省备案或登记成立的省属单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申报,在各市备案或登记成立的市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中心”)申报。
(二)备案审核。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受托考察评价组织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省属评价组织由省人社厅备案评估后公示,市属评价组织由所在市级人社局备案评估后,统一报省中心汇总后报省人社厅审核公示。
(三)向部报备。省人社厅将评估合格的评价组织统一向人社部报备。
(四)公布目录。经人社部备案的评价组织,由省人社厅统一进行评价机构编码,列入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资质有效期3年,期满后根据评估结果等决定是否予以延期。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五)实施评价。评价组织根据市场需要,面向所在地的社会各类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工作开展前10个工作日,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版见附件3),按隶属关系报省中心或市级中心审核后开展。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职业能力考核与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社会贡献。
(六)质量监督。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原则,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远程监控相结合等方式,对评价组织评价全过程实行抽查检查,确保评价质量。
(七)结果审核。评价结束后,评价组织填写《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4)、《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5),按属地管理原则报省中心或市级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评价组织按照统一的证书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外公开认定结果,纳入全国技能人才统计。
五、工作要求
(一)省人社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评价组织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评价组织移出评价机构目录,取消认定资质。各市人社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宣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好本地区评价组织备案和服务监管工作,确保本地区备案的企业、技工院校、评价组织的评价工作能有效覆盖本地区劳动者。同时,要将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培训项目与技能人才评价有机对接,指导评价组织结合技能培训进行技能评价。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管理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对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并免费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同时,为备案评价组织及其评价活动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考评人员培训、督导人员培训和评价专家等技术支持服务。
(三)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根据备案评价组织需要,在机构设置、制度完善、评价规范制定、场地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支持,指导备案评价组织依法依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四)备案评价组织的评价工作要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监管,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对技能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理论知识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妥善保管评价过程材料、参评档案以及试卷记录等原始文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要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超备案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连续两年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
(五)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备案评价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谁备案(受理)、谁监管”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备案评价组织由相应人社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规范管理,建立事前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机制,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进行全程质量督导。
(六)具有评价意愿的劳动者,可结合就业创业需要,自主选择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评价需求但不具备评价条件的企业,可委托当地具备条件的评价组织,对本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七)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可参照评价组织备案流程向相应人社部门进行备案申报。
六、其他
(一)全省评价组织遴选工作自下文之日起启动。请各市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首批评价组织评估材料报省中心汇总。今后,省中心、市级中心将按照“成熟一个、备案(受理)一个”原则持续向社会公开征集评价组织。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山西省开展技能人才第三方认定工作,须在山西省备案并按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三)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市人社部门职业能力建设处(科)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联系方式将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方网站公示http://www.sxosta.cn)。
联系方式: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管理科
联系人:李昌顶电话:0351-4727112
E-mail: 864153265@qq.com
通讯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金港大厦B座1202室(030001)
(二)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郜军电话:0351-7676080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山西焦煤双创基地B座1824室(030006)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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