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部分劳务派遣单位限期补报
2019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通知
晋人社办函〔2020〕116号
相关劳务派遣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第19号)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监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由于疫情原因,经请示人社部,对劳务派遣单位2019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时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截止目前,部分省级监管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2019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名单附后)。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令上述劳务派遣单位于2020年5月31日前,补报2019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包括电子版)。具体报送程序及报送材料,参照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1 号)执行。
对5月31日之前仍不报送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如申请延续时,许可机关不予延续;相关材料报送情况和违规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通报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列入人社部门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并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上述单位若不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可按规定向我厅行政审批处申请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材料报送地点:太原市滨河西路南段129号焦煤双创基地B座1816房间。
附件.docx未按规定报送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
联系人:白洁 电话:0351-3046820
邮箱:shanxilsx@163.com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Copyright C 2009202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山西华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晋ICP备19014726号-1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风画卷 EMAIL:sxkzp@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