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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人社厅 时间:2020-01-21 作者:华亿人力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资格核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审计署和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相继对我省就业创业工作进了审计和督查,提出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存在政策效应发挥不足、人员身份核实失察等问题。为整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和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流程,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并银发201621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范围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10类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且办理《就业创业证》(纸质、电子版均可)的其他城乡劳动者,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职工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并银发〔2016212号),人力资源和社人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进行核实。

(五)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采用分级受理、各自推荐的工作方式,借款人可根据工商注册地或者创业经营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应在本级人社部门受理的,不得向上级或者下级人社部门推诿。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在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无误后,均可向同级或者上级担保机构推荐办理下一步贷款手续。

具体核实机构由各市、县人社部门确定。

(六)10类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需向人社部门提交的资料:

1、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表(附件1);

2、居民身份证;

3、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或者书面承诺。凡可通过人社部门就业系统、社保系统、去产能人员数据库及市场监管工商注册系统等联网查询的,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七)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的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提供材料同上。

(八)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需向人社部门提交的资料:

1、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表(附件1);

2、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其中要集中标注所吸纳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

3、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书面承诺。凡可通过人社部门就业系统、社保系统、去产能人员数据库及市场监管工商注册系统等联网查询的,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与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九)对于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人社部门通过内部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系统及国家信用系统等进行核查,不再要求企业自证清白。

(十)各级人社部门要将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实现借款人资格核实信息化,及时告知申请人核实进度,提升公众信息获取的便利度,提高工作效率。

(十一)对在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的创业者或小微企业,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推荐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借款人资格核实证明样式见附件2

(十二)在申请第二、三次创业担保贷款时,10类个人及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的创业者申请借款人资格核实条件不变;属于小微企业的,需在第一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职工总数的基础上,达到新增吸纳就业的要求,其他条件不变。

(十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时,要加强对社保缴纳、工资性收入等数据比对和信息核实,真实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十四)对于个人或小微企业提供虚假书面承诺的,取消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资格,产生不良后果的应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借款人资格核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各类专项就业创业活动进行集中宣传,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放置政策宣传资料进行流动宣传,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微信、微博等现代传媒手段,让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及时掌握最新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十六)建立借款人资格核实工作月统计制度。省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全省数据统计。各市要按照《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统计表》(附件3)填报要求,保证数据真实可靠,按时汇总报送。相关数据不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但可作为年度工作评价的重要参考。

(十七)建立借款人资格核实机构社会公布机制,省厅公布省、市两级的经办机构名单,各市要按照省厅模式向社会公布当地市、县两级经办机构名单,机构发生变化的及时补充公布。

(十八)鼓励支持各级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准确理解把握政策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核实流程,精简证明材料,使申请人充分便利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十九)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创业担保借款人身份核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不断提升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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