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政策支持 规范人事管理
推进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全面发展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这是继出台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等创新创业政策以来,围绕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全面发展,更大程度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为我省高质量转型发展发挥作用的又一升级版政策措施。
《通知》就推进“双创”工作全面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满或提前终止创业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
二是选派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可根据人社部《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拥有科研成果和推广技术项目的事业单位,可主动商相关企业同意,派驻科研人员担任创业一线研发团队负责人。科研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是事业单位可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用于聘用本单位开展“双创”活动、承担重点项目研发的科研人员。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或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直接考核方式进行,引进的范围、对象以及考核形式和内容,由事业单位自主确定。
四是进一步扩大流动岗位实施范围,凡承担科研工作任务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都可设置流动岗位,聘用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技研发和技术指导。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关于高等学校设立流动岗位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到高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49号)规定,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自主制定。
五是参与“双创”活动的科研人员,与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岗位等级竞聘的权利,也可在创办(兼职、选派、项目合作)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依据。科研人员在“双创”工作期间参加的培训,其培训时间计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累计培训时间。
《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双创”科研人员人事管理明确了相关规定,以保障“双创”科研人员合法权益。一是在完善聘用合同管理方面,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在订立离岗协议的同时,要及时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满返回原单位工作,双方根据情况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离岗创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终止离岗创业,提前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双方恢复履行变更前的聘用合同;离岗创业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未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终止人事关系。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应及时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考核、工资待遇等内容,除双方协商一致外,不得变更未执行的聘用合同期限。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订立的三方协议,约定选派期限不得超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二是在规范年度考核工作方面,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创业企业出具意见,所在事业单位纳入正常考核范围;选派到企业工作的科研人员,年度考核由派驻企业提供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除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以外,视作考核合格,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简化审核流程。事业单位同意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相关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任何审批或备案。
《通知》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的重要举措。要求各地、各部门牢固树立“创新为上”的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不增设门槛,不提无关条件,最大限度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全力打造一流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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