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核验结果的公告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1号)要求,我厅对省级监管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分支机构进行了书面核验,现将核验结果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具体名单附后)。
对于未进行核验(不合格)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规定对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并载入企业信用记录。被列入不合格和许可证已过期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希望各劳务派遣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保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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