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专项补贴发放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1号)文件精神,做好省本级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特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补贴的发放办法。
一、发放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可以采取参加我局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形式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1.参加我局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受委托的培训机构须是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
职业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前,要向省人社厅提交书面开班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提供的就业服务手段等相关资料,经批准后实施培训。
培训开始后应详细记录失业人员培训情况,我局会同省人社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培训工作进行督查。
培训班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人社厅提交结业审核申请,通过审核的,由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填写《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1),并提供以下资料:
(1)省人社厅核准的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教学大纲;
(2)参加培训失业人员花名册、培训签到薄、培训日志、经批准的结业申请;
(3)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补贴资料经我局审核后报省人社厅,省厅审批同意后,我局按培训合格人数和相应补贴标准把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2.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自主选择了培训机构和专业后,要先向我局申请,填写《失业人员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2)。经我局审核同意后,本人即可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
培训结束后,失业人员可向我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填写《失业人员自主选择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3),并提供以下资料:
(1)培训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2)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补贴资料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培训补贴直接拨付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上。
(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发放失业保险职业介绍补贴
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介绍成功的,可向我局提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需向我局提供以下资料备案: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需填写《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4),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花名册或组织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
2.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
3.《就业失业(创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补贴资料经我局审核后报省人社厅,省厅审批同意后,我局按职业介绍成功人数和相应补贴标准把职业介绍补贴直接拨付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参照就业专项资金标准执行(见附件1)。
三、发放失业保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失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可向我局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人需填写《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5),并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补贴资料经我局审核同意后,鉴定补贴直接支付到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上。
对参加单向职业能力考核鉴定需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领程序同上。
(二)职业技能和单项职业能力的鉴定补贴参照我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
四、发放失业保险求职创业补贴
失业人员积极求职创业的,可一次性申领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一)符合下列三种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1.通过个人求职,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个人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税务证照相关手续的;
3.参加我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自主选择参加职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二)失业人员申领求职创业补贴需填写《失业人员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6),并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3.与录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工商、税务证照复印件、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其中之一。
补贴资料经我局审核同意后,求职创业补贴直接支付到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上。
五、其他
1.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资金等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在确保落实失业人员生活待遇的前提下,按不超过省本级上年度实际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就业专项资金相关补贴。
3.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相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1号)下发后至本办法实施期间,失业人员符合享受本办法中专项补贴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发。
附件:1.《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补贴标准》
2—1.《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2—2.《失业人员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
2—3.《失业人员自主选择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4.《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
2—5.《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2—6.《失业人员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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